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
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企事业、科研单位拥有的高素质科研队伍、先进实验设备、完善的科研场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等优质资源,实施以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院)在具有研发能力和需求的企事业、科研单位设立“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基地”)。根据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相关规定,为加强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顺利、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联合培养基地的目的:提高合作双方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合作双方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合作双方的互通共赢。
第二章 基地设置标准
第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置标准,要充分考虑到企业与科研单位的不同特点,从满足教学和科研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四条 申请联合培养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业人员
联合培养基地应具有若干名在产业、行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和一批学术造诣精深、研发成果突出、具有指导研究生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应达到较高比例。
(二)科学研究
科研单位应在近五年中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数量的学术专著;目前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开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企业应具有很强的研发能力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或开发产品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近五年来曾获得多项专利,经济效益显著,目前承担有一批处于科技前沿的研究项目、科技开发项目或技改项目,有充足的研发经费。
(三)工作条件
1.联合培养基地应拥有可供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应能够较好地满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
2.联合培养基地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包括研究生学习期间的食宿安排等。
3.联合培养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奖学金或助研等工作的相关报酬。
(四)管理与规章制度
根据学位条例和相关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联合培养基地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五条 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双方要制定合作建设的规划及相应的政策、规定,签署联合培养合作协议,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领域、合作科研领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全方位的对接和合作,切实做到资源共享,师资互聘,产学研统筹,实现合作共赢。
第六条 申报联合培养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书;
(二)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联合培养基地由校(院)有关单位与拟联合培养单位共同申报,每年六月底,校(院)进行评审确定,并为基地授牌。
第八条 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由校(院)会同联合培养单位审议,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联合申报“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第四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成立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由校(院)分管校长、研究生处以及各学部(院)分管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联合培养协议,制定研究生培养的总体规划与管理办法,遴选和审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监督和检查联合培养基地的运作情况,并听取联合培养基地的工作汇报。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处。办公室成员由研究生处及各学部(院)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贯彻落实联合培养基地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制定联合培养基地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和落实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遇到的瓶颈问题。
第十一条 相关企事业、科研单位应设立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具体事务、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校(院)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与培养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指以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名义招收研究生,校(院)与联合培养单位探讨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研究生学位论文由校内导师会同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共同指导,可在联合培养基地内完成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优先聘任联合培养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并纳入校(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应认真做好指导工作,指导学生积极深入一线,参与研发实践,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各联合培养单位于每年十月底,拟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并报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经协商确定后,纳入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基地工作学习期间,应遵守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和联合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相应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联合培养基地导师遴选、培训、聘任、考核与管理工作;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监控及学位授予工作;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基地完成学业提供相应的政策及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各相关学部(院)主要负责向在校研究生宣传、介绍联合培养基地情况;根据联合培养基地提出的研究课题和要求,组织推荐联合培养研究生人选;协同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基地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单位主要负责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组织、筛选研究课题;负责向校(院)推荐联合培养基地导师人选;安排基地研究生的学习、工作、科研和生活,并加强管理;对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保障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经费由校(院)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承担,经费主要用于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基地管理。
第二十条 校(院)每年定期组织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检查和总结,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在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联合培养基地及有关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对于建设效果不好,没有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尤其在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的联合培养基地,做出限期整改和撤消资格的决定。
第七章 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期间,基于双方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和联合培养单位;涉及论文发表、科技奖励申报、专利申请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校(院)、企业有关规定,由双方共同商定;对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的申报,合作双方当事人应向校(院)和联合培养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报告并备案;研究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齐鲁工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鲁轻院研字〔201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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